高校教师十不准

党建工作

2020-11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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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高校教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 二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 三、不得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。 四、不得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 五、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。 六、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 七、不得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 八、不得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 九、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 十、不得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